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73914号“龙绘 LONG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22号
申请人:江苏龙绘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3914号“龙绘 LO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36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01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