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862号“APPLE 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862号“APPLE 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97号

       

      申请人:APPL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862号“APPLE 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13081号“苹果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直接指向申请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网站介绍页面;引证商标状态流程;《华尔街日报》和“人民网”关于苹果公司市值的报道;“财富中文网”的相关报道;其他相关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9997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在“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摄影;娱乐”服务上不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APPLE PARK”的中文含义为“苹果公园”,与引证商标“苹果公园”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组织、举办和呈现音乐会、现场表演和娱乐特别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安排、组织、举办和呈现音乐会、现场表演和娱乐特别活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组织、举办和呈现音乐会、现场表演和娱乐特别活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