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02243号“川椒百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02243号“川椒百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27号

       

      申请人:四川惠椒多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2243号“川椒百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0148号“川口百惠 CKB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汉语释义、引证商标主体地理位置查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川椒百惠”与引证商标汉字“川口百惠”仅有一字之差,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辣椒(调味品)、花椒粉、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胡椒(调味品)、食用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