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46017A号“CLUB PILA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6017A号“CLUB PILAT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95号

       

      申请人:CLUB PILATES FRANCHISE, LLC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017A号“CLUB PIL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1832号“Pila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已为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8272H号“Studio Pil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Pilates”中文名称为“普拉提”,是一种健身锻炼,在世界各国拥有大量注册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8152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92期《商标公告》。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29402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CLUB PILATES”与引证商标二英文“Studio Pilates”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工作室服务,即提供运动课、塑身课和团体健身课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健康俱乐部服务(锻炼)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CLUB PILATES”组成,其中“PILATES”中文含义为“普拉提”,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德国健身专家Joseph Pilates命名的一种健身方法,“PILATES”作为健身服务相关行业的通用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