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45106号“天山百草堂 B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28号
申请人:宋金刚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5106号“天山百草堂 B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7122119号“BCT及图”商标、第9840173号“BCCT”商标、第11215619号“bcct”商标、第16842702号“bbct及图”商标、第31471373号“天山草堂”商标、第13366670号“天山草”商标、第26877687号“天山紫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各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16701382号“天山百草堂”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各引证商标不应成为与申请商标冲突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BCT”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字母“BCCT”、“bcct”、“bbct”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汉字“天山百草堂”与引证商标六、七汉字“天山草”、“天山紫草”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文件复制;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