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588455号“优野农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21号
申请人:福州优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夷山优野农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5日对第21588455号“优野农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优野”是申请人商号,亦是申请人对外使用的核心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以及宣传推广,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完全相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二、被申请人为一家农业企业,其注册的商标均是与农业出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商标,恰恰是申请人主营范围之外却又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可能涉及到的类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势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2、申请人商标在各个店铺的宣传使用情况;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广告推广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5、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碾磨加工;剥制加工;净化有害材料;食物冷冻”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商号权为上述权利之一,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广告推广合同及发票多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多数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主要涉及蔬菜等产品,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号在与“碾磨加工”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碾磨加工”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优野”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其并未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提出明确的引证商标,故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