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5646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75646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53号

       

      申请人:北京智美智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64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562008号图形商标、第18725637号“XIAO GOU及图”商标、第15944311号“信用平台360及图”商标、第15944427号“信用平台360及图”商标、第4454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14675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图形存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