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950571号“传奇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50号
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50571号“传奇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50798号“传奇酒馆”商标、第21407394号“传奇”商标、第20858599号“传奇电竞”商标、第27683523号“传奇竞技”商标、第13238463号“传奇健身”商标、第25674518号“传奇体育CHUANQI SPORTS及图”商标、第26345067号“传奇酒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374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五在我局无效宣告审理阶段提出撤案申请,我局已作出结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6、引证商标六申请日期为2017年8月3日。7、引证商标七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0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申请日期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七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传奇在线”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汉字“传奇酒馆”、“传奇电竞”商标、“传奇健身”、“传奇体育”、“传奇酒馆”均包含汉字“传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