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57632号“Alun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557632号“Alun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49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阿伦卡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57632号“Alun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0664号“alehka及图”商标、第26858665号“ALUKA”商标、第13680530号“Alu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裁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在“货物展出;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商业橱窗布置;广告材料设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样品散发;替他人推销;为了他人利益、将各种商品集中在一起(不包括其运输),以方便顾客观看并且购买这些商品,此类服务可通过零售商店、批发商店提供;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不予核准。2、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6月20日。3、引证商标三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2319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9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英文“Alunka”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alehka”和“ALUKA”仅个别字母和书写形式存在差异,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