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696172号“PRIMA CLAS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61号
申请人:权纯祐
委托代理人:大连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6172号“PRIMA CLAS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使之具有知名度,申请人为“PRIMA CLASSE”商标真正权利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408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为不正当恶意抢注行为,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PRIMA CLASSE”组成,构成相同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背包、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