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06585号“Silv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506585号“Silv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55号

       

      申请人:有限会社伊藤金属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06585号“Sil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57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润湿器(办公用品)、钢笔、墨汁、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纸、卫生纸、书籍、期刊、包装纸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5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纸张(文具)、文件夹(文具)、钢笔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纸、卫生纸、卡纸板、印刷出版物、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9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卡片、文具、不干胶纸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纸板盒或纸盒、包装纸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皮印章、文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