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86036号“细胞博士Dr ce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786036号“细胞博士Dr ce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56号

       

      申请人:上海兢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益诺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86036号“细胞博士Dr c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5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合同、经销协议、销售发票、网络宣传销售页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细胞博士Dr cell”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细胞博士DR.CELLS”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整形外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