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04913号“日本薬健 金の青汁 THE
GOLD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3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药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913号“日本薬健 金の青汁 THE GOL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日本将第5、29、30、32类指定商品获准注册并颁布了商标注册证,即可视为已获得日本政府同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501号商标、第6030301号商标、第18048139号商标、第11788625号商标、第4020320号商标、第20256772号商标、第5215230号商标、第11788623号商标、第35781210号商标、第202567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九、十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日本第5775238号“日本薬健”商标注册证及中国第19054213号“日本薬健”商标注册证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六、十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日本薬健 の青汁”中虽含有国家名称“日本”,但鉴于申请人名下的“日本薬健”商标已在日本核准注册,可视为日本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日本薬健 の青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青汁”,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蔬菜汁(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绿蔬菜汁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