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47515号“蓝色能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85号
申请人:蓝色能源(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7515号“蓝色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01258号“蓝色企划LENS及图”商标、第10596523号“蓝色牧场”商标、第31487814号“蓝色实验室”商标、第30018913号“蓝色经典”商标、第13921398号“蓝色经典”商标、第13051148号“蓝色数据”商标、第33778458号“蓝色dreamboss”商标、第33776786号“蓝色工厂 BLUE FACTORY”商标、第35278311号“蓝色铺子 blue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相对显著的识别文字“蓝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