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64579号“CHROMAVI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4579号“CHROMAVI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49号

       

      申请人:柯如玛艾维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4579号“CHROMAVI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8346号“CHROMA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的同意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文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取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同意书,且双方商标尚且存在一定差异,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贾玉竹
    苑雪梅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