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249855号“G7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49号
申请人:G7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49855号“G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识别力。申请人声明仅保留3013群组的“冰淇淋、食用冰、冰糕、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淇淋凝结剂、冰淇淋粉、冰冻果子露(糖果冰)、果汁刨冰”商品,对其他群组的商品均予以放弃。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84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2918号、第16513503A号、第18835520号、第16513509号、第12263889号、第104376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冰淇淋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手册、形式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食用冰、冰糕、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淇淋凝结剂、冰淇淋粉、冰冻果子露(糖果冰)、果汁刨冰商品申请复审,因此,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食用冰、冰糕、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淇淋凝结剂、冰淇淋粉、冰冻果子露(糖果冰)、果汁刨冰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食用冰、冰糕、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淇淋凝结剂、冰淇淋粉、冰冻果子露(糖果冰)、果汁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