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94025号“抖音女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794025号“抖音女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60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4025号“抖音女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0753号“抖音女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