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0343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10343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95号

       

      申请人:北京草本便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嘎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2日对第21103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67枚商标,覆盖了各个行业领域,其中“蜜童”商标为寿光先正达种子有限公司培训的知名无籽西瓜品质学名,被申请人的“饭否”商标是知名社交平台饭否,被申请人的“叮叮”摹仿了阿里巴巴的移动办公平台“钉钉”。 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部分商标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关于善意意图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正当的占用了大量的公共和行政资源,影响商标注册的稳定,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是一家医药新零售领域的公司,申请人品牌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简介及商标信息、年审报告、2018年6月29日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合同、发票及银行回执、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远远早于申请人公司成立时间,申请人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未侵犯任何他人权益,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的“蜜童”与西瓜品种毫无关联,是指快乐的孩子之意。“饭否”曾作为一个社交平台,但这个品牌2009年已经退市下架,被申请人注册的该商标与其毫无关联。被申请人名下“叮叮”是受让取得,是用于被申请人作为法人设立的郑州叮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主办的儿童肥胖症的综艺活动,与阿里巴巴的“钉钉”毫无关系。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基本都是常用文字,没有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且无法证明其与争议商标的关联性,更不能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发表如下意见:申请人并没有提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的说法,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为其独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合法经营存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是对有限商标资源的浪费,扰乱商标秩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6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将《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理由。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