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864297号“水星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62号
申请人:汕头市龙湖区康爽洗涤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64297号“水星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2423号“水星家纺 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水星纺”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及宣传形成较强的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28日第169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外的肥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除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外的肥皂等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水星纺”与引证商标“水星家纺 MERCURY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