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34375号“IF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634375号“IF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65号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34375号“IF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英文企业字号为“IFLY”。“IFLY”是申请人驰名商标的重要显著部分。“科大讯飞”是申请人独特的艺术设计作品并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07180号“IF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案件中,权利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39485号“I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28日第168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均为“IFLY”,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警卫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警卫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贾玉竹
    苑雪梅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