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641294号“YT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45号
申请人:GCP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641294号“YT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1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6591号、第122871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未使用,目前正在撤销审理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予以注册,后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该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8591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膜、非包装用塑料膜、液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垫片(密封垫)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膜、非包装用塑料膜、液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