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47372号“茴香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77号
申请人:梁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7372号“茴香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424297号“茴香豆”商标、第38041526号“茴香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目前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茴香豆”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目前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二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