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5911014号“GIA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96号
申请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911014号“GI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4580H号“Gi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062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子、帽类制品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在“鞋子、帽类制品商品”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GIADA”与引证商标英文“Giada”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呼叫、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