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25815号“韩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25815号“韩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80号

       

      申请人:每日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5815号“韩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569162号图形商标、第33492311号“牛奶大叔及图”商标、第31094603号“VLSAEN及图”商标、第5324549号图形商标、第31464681号“MILK COSME及图”商标、第137247号“C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在先案件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牛图形与诸引证商标中的牛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牙膏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红、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