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5098523号“DARK HOR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85号
申请人:印第安摩托车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098523号“DARK HO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3248号“黑马”商标、第4535555号“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087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轮胎及其修理工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结论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轮胎及其修理工具”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6]第5727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3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DARK HORSE”可以翻译为“黑马”,与引证商标一“黑马”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及其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