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97289号“百联资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97289号“百联资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90号

       

      申请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7289号“百联资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34129号“百联”(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0128A号“百联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