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73405号“SECTOR SEV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09号
申请人:吴志明
(原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佐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3405号“SECTOR SEV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86842号“SECTOR 7 及图”商标、第4975585号图形商标、第315313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裁定文书;天猫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