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34300号“帕萨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634300号“帕萨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76号

       

      申请人:欧盛腾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34300号“帕萨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3978号“帕萨旺”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段莉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