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36589号“乔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86号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589号“乔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4512号“乔丹QIAO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鉴于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图形部分的知名度及中文文字乔丹与乔丹先生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会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乔丹先生本人相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材料、判决书、公证书、知名度证据、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信息、维权信息、相关文献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乔丹”,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