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97号

       

      申请人:DUNAMU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广告;广告宣传;与广告相关的咨询服务;商业顾问服务;商业管理顾问;商业信息代理;面向初创公司的商业咨询服务;电信网络产品销售领域的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仅针对“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电子数据处理”服务提出复审请求。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9889917470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376143号“Epir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58328号“蜂巢互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458329号“蜂巢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前述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为在先申请商标,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与广告相关的咨询服务;商业顾问服务;商业管理顾问;商业信息代理;面向初创公司的商业咨询服务;电信网络产品销售领域的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电子数据处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电子数据处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图形或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