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96号

       

      申请人:DUNAMU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376143号“Epir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58329号“蜂巢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58328号“蜂巢互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决定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申请商标,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电子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