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94号
申请人:DUNAMU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科学和技术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托管用于提供在线内容的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建设;生成和管理有价证券的平台托管;与计算机相关的技术研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数字钱包开发软件;网站的开发与维护;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信息;提供与计算机相关的技术建议;信息技术(IT)工程”服务,仅针对“区块链即服务(Baas);生成和管理区块链的平台托管;平台即服务(PaaS)用于生成和管理虚拟货币;与区块链相关的技术研究;虚拟货币领域的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虚拟货币软件;提供关于区块链技术的信息”服务提出复审请求。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98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376143号“Epir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200534号“国美云服gyu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99035、8335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第32458328号“蜂巢互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458329号“蜂巢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769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前述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和技术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托管用于提供在线内容的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建设;生成和管理有价证券的平台托管;与计算机相关的技术研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数字钱包开发软件;网站的开发与维护;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信息;提供与计算机相关的技术建议;信息技术(IT)工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区块链即服务(B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区块链即服务(B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图形或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