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93号

       

      申请人:DUNAMU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珍贵纪念品的发行和赎回;有价证券经纪;网络货币的发行;网络货币兑换;兑换券的发放;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支付服务;电子转账;电子支付处理;个人财产托管;金融服务,即提供存储客户账户信息的数字钱包;资本投资”服务,仅针对“虚拟货币经纪;提供虚拟货币价格信息;虚拟货币兑换交易的经纪业务;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服务提出复审请求。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897811034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376143号“Epir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6类“虚拟货币经纪;提供虚拟货币价格信息;虚拟货币兑换交易的经纪业务;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决定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珍贵纪念品的发行和赎回;有价证券经纪;网络货币的发行;网络货币兑换;兑换券的发放;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支付服务;电子转账;电子支付处理;个人财产托管;金融服务,即提供存储客户账户信息的数字钱包;资本投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虚拟货币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网上银行;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