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476955号“九次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89号
申请人:北京九次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76955号“九次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9964号“九次方金融数据JUSFOUN SUCCEED IN INFORMATION及图”商标、第14564357号“九次方大数据”商标、第15225079号“九次方大数据”商标、第24157337号“九次方大数据JUSFOUN BIG DATA及图”商标、第24162005号“九次方大数据”商标、第26613252号“九赐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