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07014号“遗忘的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84号
申请人:厦门尚飞品牌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财喵喵(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7014号“遗忘的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10874号商标、第31521370号商标、第25677562号商标、第329753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