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471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471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92号

       

      申请人:龙江元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7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97824号商标、第20013419号商标、第14844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政府批文、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所获荣誉证书、合同及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物冷冻、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