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98183号“醉金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98183号“醉金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93号

       

      申请人:胥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8183号“醉金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0808号商标、第187019号商标、第5163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