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15936号“非S 矫姿舒腰椅
JIAOZISHUYAO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44号
申请人:浙江清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5936号“非S 矫姿舒腰椅 JIAOZISHUYAO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94825号“非 FEI 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74119号“非常礼域 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85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32661号“非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相关销售合同、产品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会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