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57548号“民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76号
申请人:芜湖创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7548号“民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632号商标、第37328521号商标、第37960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休养所、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休养所、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