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22296号“HUAXIA AGRI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22296号“HUAXIA AGRICULT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59号

       

      申请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2296号“HUAXIA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5459号“HUAXIA D&B”商标、第24928841号“HUAXIA BANK”商标、第34021926号“HUAXIA EYE HOSPITAL GROUP及图”商标、第1543801号“Huaxia Credit”商标、第37901996号“北京华夏管理学院BEI JING HUA XIA MANAGEMENT COLLEGE HUAXIA及图”商标、第28641823号“铧厦HUAXI及图”商标、第21978375号“华夏信财HUAXIA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92746号“HA HUAXIA APPRAIS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六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HUAXIA AGRICULTURE”与引证商标一“HUAXIA D&B”、引证商标二“HUAXIA BANK”、引证商标三外文“HUAXIA EYE HOSPITAL GROUP”、引证商标四“Huaxia Credit”、引证商标七外文部分“HUAXI”、引证商标八外文部分“HUAXIA FINANCE”均含有“HUAXI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水质分析;关于温室和田地作物害虫的综合科学研究;土壤分析取样;农用化学品研究服务;关于农业化学的专业咨询服务和建议;生物学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产品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地质勘探;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