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24014号“1500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98号
申请人:南京思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4014号“1500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89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已在其他多类商品与服务上注册“1500C”,申请商标是申请人“1500C”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对其系列商标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状态流程、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果渣商品上予以驳回,在上述商品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1500”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 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