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17617号“凤优鲜 FENGYOU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75号
申请人:十堰市治宏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7617号“凤优鲜 FENGYOU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5516号图形商标、第7779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密切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凤优鲜”、对应拼音“FENGYOUXIAN”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