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25122号“贝恬 BANETTE
ESPRESS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48号
申请人:吕杰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5122号“贝恬 BANETTE ESPRES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8580号“PB及图”商标、第12727453号图形商标、第13847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注册第16122979号“贝恬 BANETTE ESPRESSO及图”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贝恬”、字母“BANETTE ESPRESSO”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