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28919号“柒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28919号“柒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49号

       

      申请人:必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8919号“柒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6328号“七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4019号“七度庄园 7 DEGREES CELSUS HACENDA 7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酿酒麦芽”商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酿酒麦芽”商品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