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66483号“BORN PRETTY P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66483号“BORN PRETTY P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45号

       

      申请人:深圳市邦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梦源飞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6483号“BORN PRETTY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4991号“PRO”商标、第12539459号“特力屋 特选 PRO”商标、第6943505号“PRO UNION”商标、第14770908号“PRO BASIC及图”商标、第7343955号“PRO MASTER及图”商标、第18908702号“CRIVIT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公司简介、门店及产品照片、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和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和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英文“BORN PRETTY PRO”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