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01898号“JELLY BEL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44号
申请人:吉力贝糖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元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1898号“JELLY BEL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9484号“JELLYKE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