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73345号“阳掌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73345号“阳掌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19号

       

      申请人:广州市青花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73345号“阳掌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申请商标含有艾字正代表了申请人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阳掌艾”通常易使消费者联想到与中药艾草有关,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