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71369号“AIRDE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71369号“AIRDE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07号

       

      申请人:无锡市爱尔德药用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1369号“AIRD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84231号图形商标、第15906284号“爱甫其力 APQ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