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823837号“第二院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38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23837号“第二院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8746号“1/3 SECOND”商标、国际注册第1230915号“90 SECO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第二院线”,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