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893775号“DECO CRA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10号
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775号“DECO 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6776号、第7917207号、第8425659号、国际注册第1255533号、第32835873号、国际注册第810914号、第119776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权利人为本案出具了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新英汉词典》关于“craft”词条的解释、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四、五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尚未失效。另经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四、五权利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已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权利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尚有差异,我局对该两份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文字构成、呼叫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DECO”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DECO”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文字“CRAFT”与引证商标六“C.R.A.F.T.”文字构成、呼叫高度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凸印版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凸印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7日